3.5.3 著录责任者的注意事项
(1)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(如著者、编者、学位论文撰写者、专利申请者或专利权人、报告撰写者、标准提出者、析出文献的著者等)不超过3个时,全部著录,责任者之间用“, ”分隔。超过3个时,著录前3个责任者,其后加“,等”,外文用“, et al”,“et al”不必用斜体;
(3)个人著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形式。欧美著者的名可缩写,并省略缩写点,姓可用全大写;如用中文译名,只著录其姓。同姓不同名的欧美著者,其中文译名不仅要著录其姓,还需著录其名的首字母。
l 示例如下:
Einstein A或EINSTEIN A 原题:Albert Einstein
韦杰 原题:伏尔特·韦杰
昂温 G 原题:(英)G.昂温(G.Unwin)
(4)依据GB/T 28039-2011有关规定,用汉语拼音书写的人名,姓全大写,其名可缩写,取每个汉字拼音的首字母。论文排版对论文查重的影响
l 示例如下:
ZhANG Z Y或ZHANG Zhenyu 原题:Zhang Zhenyu
(5)不必对主要责任者的责任进行著录。
l 示例如下:
陈浩元.科技书刊标准化18讲 原题:陈浩元主编.科技书刊标准化18讲
(6)不要求著录责任者的国别、所在朝代;
(7)机关团体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,上下级间用“.”分隔,用汉字书写的机关团体名称除外。
l 示例如下:
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
Stanford University.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
(8)无责任者或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,“主要责任者”项应采用 “佚名”或“Anon”。凡采用顺序编码制组织的参考文献可省略“主要责任者”项,直接著录题名。